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深圳市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 > 经济社会政策
索 引 号:020200-02-2020-114042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20-02-29 00:00
名 称:深圳市关于免收2020年2月工商企业两部制电价中基本电费部分的实施细则
文 号:
主 题 词: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支持企业共渡难关,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0〕1号),降低疫情期间工商用户用电成本,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代缴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对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用户免收2020年2月(2020年2月1日至2月29日)两部制电费中应由用户缴纳的基本电费部分,由市财政代缴。电度电费部分由用户自缴,电价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用户,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须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内用电,向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深圳前海蛇口自贸区供电有限公司、深圳招商供电有限公司缴交电费,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工商业用户;
(二)需在深圳市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备案取得营业执照或证书(含个体工商户);
(三)营业执照或证书名称与电费结算户名称应保持一致,并符合本实施细则所有规定。
第五条 实施周期内,供电部门应于3月8日前统计2月应享受本政策的工商用户和基本电费的清单,测算应免收的金额,将相关情况报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收到清单和报告后及时审核确认,按规定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供电部门收到财政代缴资金后,冲抵合规用户2月基本电费。
第六条 对于未完成2月正常抄表结算的用户,财政代缴额度按2月的实际基本电费计算。如出现多发、少发、漏发,供电部门应及时核查、追回或补发差额资金。该补正工作应在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
第七条 供电企业日常经营核算不受此政策影响,仍按企业用电量和相应电价类别计算应收电费、确认售电收入。
第八条 本次免收的基本电费无需用户申报,但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 用户在深圳市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备案取得营业执照或证书名称应与电费结算户名称保持一致。若信息不全或需变更,则用户需在2020年4月30日前完成,供电部门应积极配合。电费结算户和营业执照或证书名称不一致且逾期未变更的,不能享受本政策。
(二)各工业园区和商业楼宇的物业管理单位在收缴电费时不得向用电用户收取已经免除的基本电费。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资金的企业、物业管理单位或个人,将收回全部资助资金。拒不向用户返还本次补贴的基本电费的,用户有权拨打12315热线电话,向电价管理部门举报相关违法行为。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免收的基本电费以供电部门统计数据为准,供电部门应对其统计数据真实性负责。供电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资金监督管理,保证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资金。
第十条 如有疑问,可拨打附件列明的咨询电话进行咨询。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供电部门资金实施情况进行审计,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审计报告应抄送市财政局和审计局。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参照《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与代缴对象或供电部门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虚假报告的,取消其资金审计资格,并依法对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资金审核管理各环节的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参照《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附件: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咨询电话:88101995
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咨询电话:95598
深圳前海蛇口自贸区供电有限公司咨询电话:26832222
深圳招商供电有限公司咨询电话:26832222
深圳电价举报电话:12315